当代中国的土地变革史

最近看了一些跟改革开放后经济腾飞相关的书,有兰小欢的《置身事内》、黄奇帆的《分析与思考》和《结构性改革》、刘守英的《土地制度与中国发展》、陆铭的《大城大国》、周其仁的《城乡中国》等等。在这里面,印象最深的就是土地,它作为脉络串起了当代中国的政治体系和经济发展模式。

相比于其他资源,土地最大的特点是不可再生和不可移动。土地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,因此作为农耕大国的中国必然极其重视。从古至今,土地就不断地面临着变革,这些变化大都能归到产权上。本文就来梳理一下中国土地制度的变革历史。

#古代

在氏族时代,土地是公有制的,归整个部落所有。

后来进入文明社会,国家出现,土地演变成国有制。比如西周的“井田制”,土地归天子所有。

战国时期,商鞅变法,废井田,开阡陌,承认人民拥有私田,允许自由买卖,出现土地私有制

北魏和唐朝初期,推行均田制,政府按人头分配土地给农民,而农民也是按人头向政府缴纳租税。此时本质上是国家土地所有制。

唐朝中期,唐德宗废除均田制,实施两税法,一年收两次税,农民按拥有的土地数量纳税。这相当于承认了土地私有。

宋朝时期,税赋制度经“一条鞭法”和“摊丁入亩”改革后,强化了土地私有制。

整体来看,古代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是一个“反复横跳的过程:国有制(西周)->私有制(秦汉)->国有制(北魏和唐初期)->私有制(唐宋之后)。

#近代

土地私有制一直持续到近代中国。这一制度下,少数人群用经济或暴力手段获取大量土地(即土地兼并),形成大地主阶级,带来社会和阶级矛盾。

鸦片战争以来,近代中国内忧外患。1906年,孙中山提出“三民主义”,其中民生主义的原则之一是平均地权,即将土地收为国有,并分配给农民。但改革未实行彻底,直到1949年,平均地权的主张仍没能实现。

土地革命时期(又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,1927-1937年),中国共产党提出“依靠贫雇农、联合中农,限制富农,保护中小工商业者,消灭地主阶级,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”。

抗日战争期间,中国共产党提出“地主减租减息、农民交租交息”,联合地主和富农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。

解放战争期间,中国共产党制定《土地法大纲》,没收地主土地,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。

#土地改革运动

建国初期延续解放战争的土地政策,即没收地主土地,无偿分给农民。

1950年《土地改革法》的第30条规定:

土地改革完成后,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,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、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。

1953年,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,农民获得土地的私有权,可以买卖与出租。

#合作社

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夕,中国实施集体经济,也就是一群人一起劳动和分配成果。主要形式有初级合作社、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阶段,等级越来越高。

等级是根据所有权的公有程度划分的:社员拥有土地,是初级合作社;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,则变成高级合作社;如果集体范围更大,公有程度更高,就变成了人民公社。(等级再往上,大概就是所有权归全民,甚至是全世界拥有)

最开始的是初级合作社。1955年《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》规定,农民可以带着土地,加入合作社参与分红。这基于自愿和互利原则,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或退出合作社。土地仍然归农民所有,可以买卖或出租。

初级合作社的存在时间很短,不久就变成了高级合作社。1956年《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》规定:社员的土地必须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,并取消土地报酬。政策明面上是自由的,但是否加入高级社已经是一个“姓社还是姓资”的政治问题,地方干部会为了政治前途打压未入社的农民,农民事实上必须入社。从结果上看,高级合作社完成了大部分农地的公有化。

#人民公社

社会主义的进程在继续。1958年出现人民公社,集体的范围更大、土地归公的程度更高。合作社是经济组织,只涉及农民的经济生活,但人民公社是“政社合一”,经济政治都要管。最明显的一个特点是,行政范围内的所有人口——包括将来要诞生的人口——天生都是人民公社的社员。

人民公社化刮起来的“共产风”,降低了农民的积极性,经济出现倒退。

为了纠正“共产风”的负面影响,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《人民公社60条》,缩小集体的范围,以生产队为单位。集体的范畴变小了,农民的积极性是能够提高的。但该条例第21条规定:

生产队范围的土地,都归生产队所有。生产队所有的土地,包括社员的自留地、自留山、宅基地等等,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。

按标准的社会主义改造理论,必须实行公有制的应该限于生产资料,因此之前只有农地公有化。但这一条将自留地、自留山、宅基地这类生活资料,也划为了公有。也就是,这个文件缩小了集体的范围,“下调”了公社等级,但又提高了土地的公有化程度。自此,所有的土地都被禁止出租与买卖。

直到1984年,人民公社体制才被废除。

#包产到户

文革末期,为了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,各地试点包产到户(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)。

1978年安徽小岗村试点包产到户,1982年在全国普遍合法。这个模式下,农民可以将土地转包给他人。

不同地方的实施细则不同,最典型的一种是,土地的承包方,一要完成国家和集体的粮食征购(交够国家的,留足集体的),二要向被承包方提供一定数目的口粮。这里不涉及金钱,但如果将口粮视作转包价,这实际上就是有偿出让土地行为。

包产到户的问题在于,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。承包,只是在转让土地的使用权。但由于是集体土地,使用权没有明显边界。如果家里人口发生变化,那需要重新分配土地,此时之前承包出去的土地需要做相应的增减吗?这是一个界限模糊的问题。

1987年,贵州湘潭县首创“赠人不增地,减人不减地”,也就是承包期间,增减人口不再调整土地。这个创新解决了上述问题,在现实意义上确定了使用权(产权)的界限。

#八二宪法

1982年,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,其中第10条规定:

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。

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集体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也属于集体所有。

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。

八二宪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两种所有制并存的土地制度,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。

城市土地是国有的,农村土地是集体的,土地可以征收或征用,这几条为未来的征地模式开了口子。

#国有土地转让权

1988年,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,为第10条增加了以下内容:

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。

这是首次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。

但今后出来的相关条例和实践,依法转让的只限于国有土地,不包括集体土地。比如1988年修订的《土地管理法》,只准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转让。

国有土地可以转让,集体土地不能转让,这个法规贯穿着整个中国高速增长时期。

#土地批租

中国进入工业化进程后,政府主导的城市化模式正式登场,工业化对土地的需求迅速增加。

中国学习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来满足工业化对土地的需求。所谓土地批租,就是将公家土地的使用权租让给民间。1988年修订的宪法也支持这一做法。

土地批租解决了两个问题:一是租给民间,解决工业用地问题;二是出租是有偿的,租金被称为“土地出让金”。在分税制改革后,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大下降,而土地出让金逐渐成为主要来源,演变成了土地财政

土地批租是相对市场化的,因为地方政府有很多,叫价竞标的企业也有很多,大家会相互竞争。

#征地

除了工业化需要土地,高速的城市化也需要居住、建筑用地。城市的土地总归会不够用,需要从其他地方想办法。

八二宪法规定,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国家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。于是,政府的对策是通过征地,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,然后就能进行建设或批租出去。

集体土地主要有农地和宅基地。宅基地是农民的住所,征用后需要安置,否则就会出现流民。一开始资源没有那么多,于是农地成为主要征用的土地类型。

征地是“强制”的,农民没有选择权,只能被迫接受。补偿金也是政府定的,农民几乎没有议价权。

1998年第二次修订《土地管理法》,更是对土地的用途做了管制—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、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。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,控制建设用地总量,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。也就是说,如果农民不种地,那就只能把农地承包给别人种,不能用于其他用途。要不然,就只能闲置土地,等政府来征地。

征地的补偿价也不高。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,征地补偿不得超过土地原用途前三年平均年产生的30倍。按每亩收益2000元计算,征地补偿就6万元。再加上其他补偿(比如安置补偿),充其量不超过10万元。这个价格远低于土地批租价格。

农地被征用,农民原本的农业生产就无法继续。于是,大量农民涌入城市,成为建设城市的劳动力。农民几乎是没有选择,被一步步地推往城市务工。

但在另一方面,1998年修订的《土地管理法》还设置了耕地红线。地方政府不能无限制征用农地,耕地面积需要满足一定的指标。地方政府费尽心思,推出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”、“土地交易所”、“地票模式”等模式。这些本质上都是通过竞标或交易,让一部分农村的建筑用地或宅基地复耕为农地,做好安置后,再征用另一块更合适的农地,一增一减满足耕地红线。这个规定一定程度市场化了农村土地市场,抬高了征地赔偿。

#感想

梳理完这段历史,产生了很多感想。

第一个感想:产权有巨大的激励作用

所谓产权,就是指财产的所有权。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范畴,可以切割成多种权利,主要包括对财产的占用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等。中国土地的改革,就是在这些细分权利上做文章。

在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期间,农民只拥有使用权;农民无法占用农地的经济收益,因为粮食要上交国家;农地也不能随便给其他人耕种。

实行包产到户后,一是交足国家和集体,剩下都归自己,这是让渡了收益权;二是地可以承包给他人,这相当于让渡了转让权(也就是买卖)。

一开始,包产到户没有解决产权的边界问题——人口发生变化会带来土地使用权的变化。这是模糊地带,不同说法会带来不同的土地增减计算。如果难以预期,就会造成实施困难,积极性也会被缩减。而解决的创新方案是“赠人不增地,减人不减地”,明晰了产权边界。

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奖者科斯说过,“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”。而市场交易的作用是让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。包产到户激发了生产积极性,体现的就是这一原理。

第二个感想:国家经济发展都是建立在农民的牺牲上

首先是公社化运动。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,都是沿袭“打土豪,分田地”的思路,农民能拥有土地。社会主义初期,经济先天不足,但又要追随学习老大哥,优先发展重工业。于是就只能剥夺农民土地,把土地集中到国家控制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,利用剪刀差为工业化累积资本。

其次是征地。城市和农村是相互隔离的土地市场。城市土地的买卖双方都有多个,相对市场化;但农村土地的买方只有地方政府,且征地还是强制的,是垄断的买方市场。这样,政府就能低价征地,然后高价批租,差价成为财政来源(形成了土地财政)。农村与城市的土地不能相互流通,农村地价远低于城市,这实质上是将农民剥离出了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收益范围。失去农地后,农民大都只能来城市务工。年轻时可以为城市化做贡献,但由于户籍等问题,年老后又只能回农村。这些牺牲,都用来弥补政府财政和支持城市发展了。

康德说过,人,是目的本身,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当作工具。此刻才理解这句话的含义,不禁长嘘一声。